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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公开
关于印发解放闸分中心厉行节约改进作风实施细则的通知
来源:未知   时间:2022/07/21   点击:次  【字体: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切实抓好分中心厉行节约改进作风相关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及自治区、市委、政府和河套灌区水利发展中心相关配套规定,结合分中心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分中心机关及所属各分支机构。

第三条 分中心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指导检查分中心厉行节约改进作风工作,建立协调联络机制承办具体事务。监察审计科、组织人事科根据职责分工,依法依规履行对厉行节约改进作风相关工作的管理、监督等职责。

第四条 加强对厉行节约改进作风工作的组织领导。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本单位的厉行节约改进作风工作负总责。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厉行节约改进作风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


第二章 公务接待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公务,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区域合作、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

第六条 公务接待由分中心办公室统一归口管理、统筹协调安排。分中心公务接待上级单位正处级以上来人,由办公室负责接待;其他来人公务由对口科室和基层单位负责对口接待;如遇特殊情况需以分中心名义接待的公务活动,由分管常务副职和办公室主任审批后,由办公室负责接待。

第七条 公务接待要严格履行事前审批手续。开支实行招待登记审批制度,登记表由办公室总务人员负责,由分管常务副职、办公室主任签字批准。因特殊情况不能及时履行事前审批手续的,必须于事后两天内补办相关手续。严禁先行后奏。对事先未履行审批手续,或事前未报告、事后也未及时补办相关手续,或“两单一票”不全的,不予核批。

第八条 接待单位应当依据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单位公函安排接待任务,特殊情况下可依据电话记录安排。公务接待要继续认真执行有关规定,落实党风廉政责任制,不得随意扩大接待范围、增加接待对象或者提高接待标准;不得组织旅游观光以及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购物场所活动;不得将国家工作人员休假、探亲、旅游等活动纳入公务接待范围;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礼品和纪念品等;不得用公款报销或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第九条 公务接待必须严格控制接待标准、次数和范围,按照市委、政府有关规定标准执行,不得突破。来人在30人以上可安排自助餐,30人以下或人数较少的可安排桌餐。根据有关规定,工作餐要以家常菜和地方特色菜为主,不得安排高档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白酒,午餐一律不得安排酒水,分中心内部接待一律不得安排酒水。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员不得超过3人;接待对象在10人以上的,陪餐人员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十条 公务接待活动不得在机场、车站和辖区边界组织迎送活动,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得安排群众迎送,不得铺设迎宾地毯。接待单位的安排应当尊重接待对象的意愿和要求,有利于公务活动开展。安排考察调研活动的,应当合理确定考察线路和考察点,不得走过场、搞形式主义和弄虚作假。公务接待出行活动要安排集中乘车,合理使用车型,控制车辆数量。严格按照规定使用警车。

第十一条 严格按照规定标准安排接待住宿,应以标准间为主,接待省部级干部可以安排普通套间。除受接待场所条件所限等特殊情况外,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等生活用品。

第十二条 建立公务接待清单制度。公务接待活动结束后,接待单位应当如实填写接待清单,并由相关负责人审签。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内容。接待清单作为财务报销的凭证之一并接受审计。

第十三条 各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新建、改建、扩建内部接待场所,不得对机关内部接待场所进行超标准装修装饰或超标准配置家具电器。

第十四条 分中心及所属分支机构两级领导干部应当以身作则、率先垂范。带头执行公务接待制度;带头坚持公务接待标准;带头遵守公务接待纪律;带头厉行节约、制止浪费,自觉接受群众监督。监察审计科负责对分中心机关、所属各分支机构公务接待费用进行审计,并加强对公务接待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机关内部接待场所的审计监督,受理群众举报,及时查处违法违纪问题。


第三章 财务管理


第十五条 按照分中心下达的年度财务计划,由财务科负责编制和执行机关财务收支计划。拟定资金筹措和使用方案,要严格执行“专款专用,不准挪用”的原则,保证规范开支和资金有效使用。

第十六条 分中心机关各项运行经费由办公室负责审核报销,办公室财务人员要认真把关,严格审查原始报销单据的真实性、合理性、有效性。拒付一切不合法、不合理和不规范开支。

第十七条 机关各科室办公用品的购置、业务开支等由办公室统一采购,统一结算。一般情况下,机关各科室根据工作需要,每季度将业务支出项目,需购置的办公用品名称、型号、数量等列出明细表(一式两份),经分管领导审核签字后报办公室。办公室按程序进行统一采购、结算,各科室负责人办理出入库领用等相关手续。特殊情况临时购置办公用品和业务支出,须经逐级审批后实施。

第十八条 对固定资产的盘盈盘亏、清理报废、调入调出等,严格按规定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做到按时清点,账物相符。

第十九条 重大经费支出要经分中心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后方可实施。机关财务要明确分工、一支笔审核签字。财务人员要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实行帐款职权分离,相互监督制约。财务专用公章由会计掌管,个人印鉴由出纳员掌管。

第二十条 机关财务会计定期将各项开支明细列出清单,及时反馈分管领导、办公室主任,便于及时掌握工作经费使用情况。

第二十一条 过夜现金不得超过银行核定的标准,不定期和银行对帐,不准坐支现金。

第二十二条 必须遵守《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关于现金使用范围的规定,超出使用范围的必须通过转帐和汇兑结算。严禁乱开支、用公款为他人揽储以及帐外管理等违规现象。

第二十三条 会计凭证、帐簿、报表待审计人员审计后,由财会人员编造清册,专人负责向档案室移交并办理移交手续。

第二十四条 办公室财务人员每月底向办公室主任汇报机关资金收支和管理情況,积极配合做好年度审计、监察、财政、物价、税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四章 车辆管理


第二十六条 公务用车统一由办公室负责调度并填写出车单。分中心领导和各科室公务用车应提前告知办公室,优先安排分中心领导工作用车。 

第二十七条 驾驶员要根据办公室的安排,凭出车单出车。出车单由办公室分管主任填写,并根据出车里程填写加油数量,到指定加油站加油。原则上不得在外加油,特殊情况需在外加油、车辆故障及修理等事项要提前告知办公室主任。无出车单出车的,按公车私用论处(特殊情况出车的除外,但事后要及时补办出车手续)。 

第二十八条 禁止公车私用。禁止公车上私户。凡属个人私事情况一律不准使用公车。没有允许出现公车私用的,一经发现本车司机调离工作岗位,并且由造成的一切损失由司机承担。禁止干部职工用公款和单位车辆学习驾驶技术。

第二十九条 驾驶员平时要保持车辆良好状态,无特殊原因按时上下班,保证随时出车;无工作用车时,车辆必须停放在单位指定的地点。 

第三十条 驾驶员凭出车单每半个月向办公室核实里程,报销过路费、过桥费。

第三十一条 驾驶员要严格执行交通有关法规,不得擅自将车辆借给他人驾驶。

第三十二条 公车一律不得进行豪华装修。领导干部因工作变动或退休不得将本单位的车辆带入新调入的单位或继续使用。

第三十三条 私自驾驶公车发生的交通事故,按有关交通法规处理,一切费用概由本人自付;私自驾车造成公车被盗的,按该车价格由本人负责赔偿。

第三十四条 对于违反上述规定,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较重或屡犯的,给予党内警告、严重警告或行政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私自驾驶公车造成交通事故的,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行政记大过、降级处分。


第五章 考勤纪律


第三十五条 机关全体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机关纪律,按时上下班,坚守工作岗位,按时参加机关例会学习、分中心举办的会议和各类活动,无故不参加的按旷工论处。

第三十六条 机关考勤由分中心目标管理考核领导小组负责,各有关科室负责督促、抽查、汇总工作。考勤按照灌区水利发展中心统一安排,实行每日钉钉打卡制度,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管理,每月公开一次考勤情况。

第三十七条 机关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请假必须写请假条;凡外出(包括工作下乡、工作外出)必须填写《临时外出单》,并报办公室备查。如不履行请销假手续,一经发现,按旷工论处。

第三十八条 工作人员请事假一天以内由科室负责人审批,一天以上、五天以内(包括五天)由办公室主任、本科室分管领导、分管常务领导审批,五天以上由分中心主要负责人审批。科室副职请假。1天由科长批准;2至3天由分管领导批准;3天以上由分中心主要领导批准。科室正职请假由分中心主要领导批准。

第三十九条 工作人员请病假一天以内由科室负责人审批,一天以上、五天以内(包括五天)由办公室主任、本科室分管领导、分管常务领导审批,五天以上附医院证明由分中心主要领导审批。请病事假期间的工资待遇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请婚假、产假、探亲假、休假等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请假结束要及時销假,在请假时限内回单位上班进行销假的,以销假的实际时间计算请假时间,沒有及时进行销假或超过请假时限,均按旷工论处。

第四十条 在规定时间内迟到或早退超过1—29分钟的,记迟到或早退一次;迟到或早退超过30分钟的,记旷工半天。

第四十一条 考勤结果将作为本人年度考核和发放绩效工资的依据。


第六章例会学习


第四十二条 机关实行每周一次的例会学习制度。每月单周的周二上午9点由办公室统一组织学习;每月双周的周二上午各科室自行组织学习,或组织干部职工自学。

第四十三条 机关全体人员要按时参加例会学习,携带笔记本,现场记好学习笔记,无特殊情况不得请假。全年各类学习心得体会不少于5篇。

第四十四条 例会内容主要是学习中央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上级部门和领导关于水利方面的方针、政策、指示和重大决策,传达管理局的重要决策和工作部署,安排机关有关工作、举办法律、科技和业务知识讲座等。

第四十五条 机关例会学习由办公室负责组织、主持和考勤,并及时通报例会学习情況。

第四十六条 参加例会学习的人员要遵守会场纪律,禁止吸烟、不喧哗、不得随意退场,不接打手机。

第四十七条 如遇特殊情况,可根据需要随机安排学习。


第七章 督促检查工作


第四十八条 对于各项工作的落实都要进行跟踪督查。办公室是承担督查工作的主要部门,要定期列出督查计划,责成专人牵头协调相关部门进行督查。其它科室也要根据工作需要,做好相关工作的督查工作。需要由几个科室负责的督查任务,由办公室牵头、相关科配合进行。各科室负责人是督查工作的责任人。

第四十九条 督查主要采取随机督查与专项督查、定期与不定期、明查与暗访、个别走访与集中座谈等方式进行。同时妥善安排好督查时间,每月确定1名督查领导带队督查,其他督查人员由科室负责人组成,每月进行轮换;保证每年定期督查不少于4次,不定期督查不少于12次。

第五十条 凡督促检查事项,都要明确目标任务、工作内容、完成时限、执行单位和责任人。督查结果要及时记录在册,督查整改意见要及时通知相关科室或个人,并督促其整改。

第五十一条 要做好督促检查的报告工作。凡领导批示要求督查的事项,要按时限完成督查,并向领导报告督查结果,如不能按时限完成督查任务的,要向领导说明情况。

第五十二条 承担督查任务的科室,要积极与相关科室沟通协调,形成督查工作网络,提高督查工作效率。督查内容主要包括:1、工作任务目标落实情况。贯彻执行上级管理部门做出的决策、部署的各项工作是否高效落实,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是否得到及时解决。2、效能建设、作风建设制度落实情况。是否建立、健全及落实岗位责任制、责任追究制、内部监督管理等制度,管理运行是否做到职责清晰、运转协调、行为规范、服务文明;是否落实效能建设和便民服务措施,是否采取措施解决效能和作风方面的问题,是否遵守执行了工作纪律和制度的规定。3、水务务公开的落实情况。4、依法行政情况。是否按照法律法规行使管理权,按法定程序办事;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做到主体合法、依据正确、程序合法、证据确凿、处理适当;执法行为是否规范,有无滥用职权、损害群众利益等问题。5、信访办理情况。信访接待制度是否落实,水事纠纷是否得到及时调解,来信来访的问题是否得到及时的处理和反馈,是否及时办理转办的信件,做到事事有着落,件件有回音。6、督查整改意见落实情况。督查小组要督促整改意见的落实。涉及问题的及个人要针对督查小组提出的整改意见,分析和查找存在问题的原因,制定可行的整改方案,达到整改的效果。

第五十三条 责任追究。实行效能责任追究和经济处罚,督查情况纳入年度考核、个人评先选优、晋级提拔、表彰奖励的依据之一。对出现问题的单位和个人,由督查小组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整改,情节轻微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实行诫免谈话,情节严重的给予党政纪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对单位负责人及分管领导追究连带责任。


第八章 领导干部汛期值班


第五十四条 在凌汛期,分中心机关副科以上领导干部每人值班1天。主要负责上下左右的工作联络和信息传递,协助处理突发事件和应急事项。

第五十五条 领导干部值班期间要认真履行职责,坚守工作岗位,尽量避免外出。确需外出的,要向主要领导请假。

第五十六条 领导干部值班在各自的办公室,值班时间要保证手机24小时开机。

第五十七条 分中心所属各分支机构也要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安排好本单位的值班工作,单位主要负责人要保证手机24小时开机,以确保通讯畅通。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各所站应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第五十九条 本制度由分中心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六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制发的有关规章制度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具体规定为准。


                                                 解放闸分中心

                                                2022年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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