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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牧区法律知识专题
来源:未知 时间:2019/12/10 点击: 【字体:

一、宪法知识


1.我国的国家性质是怎样的?


根据《宪法》第一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2.我国的根本制度是什么?


根据《宪法》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


3.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和分配制度是什么?


根据《宪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4.我国的国有经济具有什么样的地位?


根据《宪法》第七条规定,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


5.我国自然资源的所有权属于谁?


根据《宪法》第九条规定,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


6.我国的非公有制经济具有什么样的地位?


根据《宪法》第十一条规定,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


7.我国武装力量的任务是什么?


根据《宪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武装力量属于人民。它的任务是巩固国防,抵抗侵略,保卫祖国,保卫人民的和平劳动,参加国家建设事业,努力为人民服务。国家加强武装力量的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的建设,增强国防力量。


8.哪些人是中国公民?


根据《宪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9.哪些人拥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根据《宪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10.《宪法》对宗教信仰、宗教活动和宗教团体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宪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11.如何保护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利?


根据《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12.如何保护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根据《宪法》第四十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13.公民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如何行使监督权和取得赔偿权?


根据《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14.公民的基本义务有哪些?


根据《宪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的义务;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有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的光荣义务;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


15.《宪法》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性质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宪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它的常设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6.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如何产生?


根据《宪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各少数民族都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代表产生办法由法律规定。


17.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哪些职权?


根据《宪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修改宪法;(二)监督宪法的实施;(三)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四)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六)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七)选举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八)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九)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十)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十一)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十二)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十三)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十四)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十五)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十六)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


18.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哪些职权?


根据《宪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一)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二)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三)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四)解释法律;(五)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预算在执行过程中所必须作的部分调整方案;(六)监督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八)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九)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部长、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十)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十一)根据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的提请,任免国家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十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法院院长;(十三)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检察院检察长,并且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十四)决定驻外全权代表的任免;(十五)决定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的批准和废除;(十六)规定军人和外交人员的衔级制度和其他专门衔级制度;(十七)规定和决定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十八)决定特赦;(十九)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如果遇到国家遭受武装侵犯或者必须履行国际间共同防止侵略的条约的情况,决定战争状态的宣布;(二十)决定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二十一)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二十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19.我国国务院在国家机构中处于什么地位?


根据《宪法》第八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


20.国务院有哪些职权?


根据《宪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国务院行使下列职权:(一)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二)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三)规定各部和各委员会的任务和职责,统一领导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工作,并且领导不属于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全国性的行政工作;(四)统一领导全国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规定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家行政机关的职权的具体划分;(五)编制和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国家预算;(六)领导和管理经济工作和城乡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七)领导和管理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和计划生育工作;(八)领导和管理民政、公安、司法行政等工作;(九)管理对外事务,同外国缔结条约和协定;(十)领导和管理国防建设事业;(十一)领导和管理民族事务,保障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利;(十二)保护华侨的正当的权利和利益,保护归侨和侨眷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十三)改变或者撤销各部、各委员会发布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规章;(十四)改变或者撤销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十五)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划分,批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建置和区域划分;(十六)依照法律规定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十七)审定行政机构的编制,依照法律规定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行政人员;(十八)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21.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国歌和国徽分别是什么?


根据《宪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是五星红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是《义勇军进行曲》。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中间是五星照耀下的天安门,周围是谷穗和齿轮。


 


二、草原法知识


1.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草原有哪些要求?


根据《草原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集体所有的草原或者依法确定给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国家所有的草原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牧)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牧)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2.草原承包合同包含哪些内容?


根据《草原法》第十四条规定,承包经营草原,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草原承包合同的内容应当包括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承包草原四至界限、面积和等级、承包期和起止日期、承包草原用途和违约责任等。承包期届满,原承包经营者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承包权。承包经营草原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履行保护、建设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草原的义务。


3.编制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应当遵循哪些原则?


根据《草原法》第十八条规定,编制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遵循下列原则:(一)改善生态环境,维护生物多样性,促进草原的可持续利用;(二)以现有草原为基础,因地制宜,统筹规划,分类指导;(三)保护为主、加强建设、分批改良、合理利用;(四)生态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相结合。


4.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应当包括哪些内容?


根据《草原法》第十九条规定,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应当包括:草原保护、建设、利用的目标和措施,草原功能分区和各项建设的总体部署,各项专业规划等。


5.如何实行草原调查制度?


根据《草原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国家建立草原调查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定期进行草原调查;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应当支持、配合调查,并提供有关资料。


6.《草原法》对草原等级评定及其评定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草原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国务院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全国草原等级评定标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草原调查结果、草原的质量,依据草原等级评定标准,对草原进行评等定级。


7.如何实行草原统计制度?


根据《草原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国家建立草原统计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统计部门共同制定草原统计调查办法,依法对草原的面积、等级、产草量、载畜量等进行统计,定期发布草原统计资料。草原统计资料是各级人民政府编制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的依据。


8.草原生产、生态监测预警系统有什么作用?


根据《草原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国家建立草原生产、生态监测预警系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对草原的面积、等级、植被构成、生产能力、自然灾害、生物灾害等草原基本状况实行动态监测,及时为本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提供动态监测和预警信息服务。


9.政府在哪些方面支持草原建设?


根据《草原法》第二十七条、二十八条、二十九条、三十条、三十一条规定,国家鼓励与支持人工草地建设、天然草原改良和饲草饲料基地建设,稳定和提高草原生产能力。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鼓励和引导农牧民开展草原围栏、饲草饲料储备、牲畜圈舍、牧民定居点等生产生活设施的建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草原水利设施建设,发展草原节水灌溉,改善人畜饮水条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加强草种基地建设,鼓励选育、引进、推广优良草品种。

新草品种必须经全国草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由国务院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公告后方可推广。从境外引进草种必须依法进行审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草种生产、加工、检疫、检验的监督管理,保证草种质量。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进行火情监测、防火物资储备、防火隔离带等草原防火设施的建设,确保防火需要。


对退化、沙化、盐碱化、石漠化和水土流失的草原,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划定治理区,组织专项治理。大规模的草原综合治理,列入国家国土整治计划。


10.国家提倡在哪些地区实行圈养?


根据《草原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国家提倡在农区、半农半牧区和有条件的牧区实行牲畜圈养。草原承包经营者应当按照饲养牲畜的种类和数量,调剂、储备饲草饲料,采用青贮和饲草饲料加工等新技术,逐步改变依赖天然草地放牧的生产方式。在草原禁牧、休牧、轮牧区,国家对实行舍饲圈养的给予粮食和资金补助,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有关部门规定。


11.哪些地区可以建立草原自然保护区?


根据《草原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国务院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自然保护区管理的有关规定在下列地区建立草原自然保护区:(一)具有代表性的草原类型;(二)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分布区;(三)具有重要生态功能和经济科研价值的草原。


12.如何保护严重退化、沙化、盐碱化、石漠化的草原和生态脆弱区的草原?


根据《草原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规定,对严重退化、沙化、盐碱化、石漠化的草原和生态脆弱区的草原,实行禁牧、休牧制度。禁止在荒漠、半荒漠和严重退化、沙化、盐碱化、石漠化、水土流失的草原以及生态脆弱区的草原上采挖植物和从事破坏草原植被的其他活动。


13.在草原上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需要遵守哪些规定?


根据《草原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在草原上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应当符合有关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并事先征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方可办理有关手续。在草原上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不得侵犯草原所有者、使用者和承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不得破坏草原植被。


14.哪些情况下机动车辆可以离开道路在草原上行驶?


根据《草原法》第五十五条规定,除抢险救灾和牧民搬迁的机动车辆外,禁止机动车辆离开道路在草原上行驶,破坏草原植被;因从事地质勘探、科学考察等活动确需离开道路在草原上行驶的,应当事先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行驶区域和行驶路线,并按照报告的行驶区域和行驶路线在草原上行驶。


15.在草原承包经营期内调整经营权该怎么办?


根据《草原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在草原承包经营期内,不得对承包经营者使用的草原进行调整;个别确需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牧)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牧)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16.非法转让草原该如何处罚?


根据《草原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草原,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17.非法使用草原该如何处罚?


根据《草原法》第六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使用草原,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退还非法使用的草原,对违反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擅自将草原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使用的草原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草原植被,并处草原被非法使用前三年平均产值六倍以上十二倍以下的罚款。


18.非法开垦草原该如何处罚?


根据《草原法》第六十六条规定,非法开垦草原,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9.采挖植物或破坏草原植被该如何处罚?


根据《草原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在荒漠、半荒漠和严重退化、沙化、盐碱化、石漠化、水土流失的草原,以及生态脆弱区的草原上采挖植物或者从事破坏草原植被的其他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0.在草原上非法采挖土石该如何处罚?


根据《草原法》第六十八条规定,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间、区域和采挖方式在草原上进行采土、采砂、采石等活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给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1.擅自在草原上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该如何处罚?


根据《草原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经营者违反在草原上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的规定,擅自在草原上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破坏草原植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草原被破坏前三年平均产值六倍以上十二倍以下的罚款;给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2.在临时占用的草原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应如何处理?


根据《草原法》第七十一条规定,在临时占用的草原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临时占用草原,占用期届满,用地单位不予恢复草原植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恢复;逾期不恢复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代为恢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三、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知识


1.森林草原防火指挥机构有哪些职责?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火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森林草原防火指挥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火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二)落实森林草原防火规划,制定工作计划和措施,完善火灾预防、扑救及其保障制度;(三)组织森林草原防火安全检查,督促有关地区、部门和单位加强防火设施、设备以及扑火物资管理和火源管理;(四)组织开展森林草原防火宣传教育、森林草原防火科学研究,推广使用先进技术和设备,培训森林草原防火专业人员;(五)及时启动本级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六)负责火情监测、火险预测、预报和火灾调度、统计、建档工作,及时逐级上报和下传森林草原火情火灾信息以及有关事项;(七)协调解决地区之间、部门之间有关森林草原防火的重大问题。内蒙古大兴安岭国有林管理局及其所属国有林业局森林防火指挥机构依照上述规定执行。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森林草原防火指挥机构可以指挥调动武装警察森林部队和航空护林站开展防扑火工作。

    2.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森林草原防火规划的要求,进行哪些森林草原防火基础建设?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火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森林草原防火规划的要求,进行下列森林草原防火基础建设:(一)在森林草原防火区的国界内侧以及林牧区的集中居民点、工矿企业、仓库、学校、部队营房、重要设施、自然保护区、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周围,设置防火隔离带或者营造防火林带;(二)配备防火交通运输工具、灭火装备器具、瞭望和通讯设施设备等;(三)在森林草原防火区,建设防火瞭望塔(台);(四)在重点防火地区建设机械防火站,修筑防火道路,建立防火物资储备库,储备必要的防火物资;(五)在森林草原重点防火区,建立火险监测预警系统和预报站点;(六)建立森林草原防火信息网络和指挥系统;(七)开通森林草原防火报警电话12119。


3.如何开展森林草原防火宣传?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火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开展森林草原防火宣传教育,普及森林草原防火知识,提高公民的森林草原防火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媒体和电信业务经营单位,应当开展森林草原防火公益宣传。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管理部门应当将监测到的森林草原火情及时通报森林草原防火指挥机构。学校应当加强森林草原防火安全教育。


4.内蒙古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火期在哪个时间段?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火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每年三月十五日至六月十五日、九月十五日至十一月十五日为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火期。旗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内自然气候条件和火灾发生规律,决定提前进入或者延期结束防火期。


5.在森林草原高火险区及高火险期有哪些特殊规定?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火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防火期内,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森林草原防火指挥机构应当根据高温、干旱、大风等高火险天气划定森林草原高火险区,规定高火险期并发出高火险警报。必要时,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发布命令,禁止一切野外用火,严格管理可能引发森林草原火灾的居民生活用火。森林草原高火险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进入森林草原高火险区。因科研、抢险等确需进入的,应当依法报请批准。经批准进入森林草原高火险区的,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时间、地点、范围活动,并接受当地森林草原防火指挥机构的监督管理。


6.在森林草原防火期内特殊情况下需要野外用火时应遵守哪些规定?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火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规定,防火期内,禁止在森林草原防火区烧灰积肥、烧荒烧炭、焚烧垃圾,点烧田(埂)、牧草、秸秆,吸烟、烧纸、烧香、烤火、野炊和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等野外用火。


防火期内,在森林草原防火区内,因生产、生活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一)需要点烧防火隔离带、生产性用火的,应当经旗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经批准进行生产性用火的,应当设置防火隔离带,安排扑火人员,准备扑火工具,有组织地在四级风以下的天气用火,并将用火时间通知毗邻地区;(二)需要野外生活用火的,应当选择安全地点,设置防火隔离带或者采取隔火措施,用火后必须彻底熄灭余火。


7.发生哪些森林草原火灾,各级人民政府森林草原防火指挥机构应当立即逐级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森林草原防火指挥机构报告?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火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发生下列森林草原火灾,各级人民政府森林草原防火指挥机构应当立即逐级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森林草原防火指挥机构报告:(一)重大、特别重大森林草原火灾;(二)造成一人以上死亡或者重伤的森林草原火灾;(三)威胁居民区、重要设施、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旅游区等的森林草原火灾;(四)国界附近发生的森林草原火灾;(五)发生在与自治区交界地区危险性大的森林草原火灾;(六)发生在未开发原始林区的森林火灾;(七)十二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草原火灾;(八)需要国家和自治区支援扑救的森林草原火灾;(九)其他需要报告的森林草原火灾。


8.发生森林草原火灾时,各有关部门应当做好哪些工作?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火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发生森林草原火灾,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和森林草原防火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做好扑救森林草原火灾的相关工作。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及时提供火灾地区天气预报,并根据天气条件适时开展人工增雨作业。

   交通运输、民航等部门应当优先提供运输工具和场站服务,优先组织运送火灾扑救人员和扑救物资。

   通信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提供应急通信保障。

   民政部门应当及时设置避难场所和救灾物资供应点,紧急转移并妥善安置灾民,开展受灾群众救助工作。

   财政部门应当及时拨付扑火应急资金。

   公安机关应当维护治安秩序,加强治安管理。

   商务、卫生等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做好物资供应、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等工作。

   所在地人民政府指定的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及时做好人员、财产的疏散、转移等工作。


9.森林草原火灾发生后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做哪些工作?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火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森林草原火灾发生后,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对森林草原火灾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肇事者和受害森林草原面积、蓄积、人员伤亡、受灾畜禽种类和数量、受灾珍稀野生动植物种类和数量,以及人力与物资消耗和其他经济损失、事故责任,进行调查和评估;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调查和评估结果,确定森林草原火灾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并依法处理。


10.防火期内,在森林草原防火区违法野外用火应当如何处理?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火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防火期内,在森林草原防火区烧灰积肥、烧荒烧炭、焚烧垃圾,点烧田(埂)、牧草、秸秆,吸烟、烧纸、烧香、烤火、野炊和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等野外用火的,由旗县级以上森林公安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1.什么是基本草原?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基本草原保护条例》第二条规定,基本草原是指依法确定实行特殊保护的具有草原生态功能和适用于畜牧业生产的天然草原和人工草地。


12.哪些草原应当划为基本草原?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基本草原保护条例》第十二条规定,下列草原应当划为基本草原:(一)对调节气候、涵养水源、保持水土、防风固沙具有特殊生态功能的草原;(二)重要放牧场;(三)打草场;(四)用于畜牧业生产的人工草地、饲草饲料地、退耕还草地以及改良草地、草种基地;(五)国家和自治区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生存环境的草原;(六)草原科研、教学试验基地;(七)国家和自治区规定应当划为基本草原的其他草原。


13.在基本草原上禁止实施哪些行为?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基本草原保护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禁止在基本草原上实施下列行为:(一)开垦基本草原;(二)擅自改变基本草原用途;(三)毁坏围栏、人畜饮水设施等草原建设保护设施;(四)擅自钻井提取工业用水;(五)挖鱼塘、挖沟渠、铲草皮、挖草炭等破坏草原植被的行为;(六)建造坟墓;(七)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倾倒排放固体、液体、气体废物和生活垃圾或者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粉尘污染、放射性污染、电磁波辐射污染;(八)其他破坏基本草原的行为。


14.自治区对基本草原的保护实行哪些制度?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基本草原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自治区依法实行草畜平衡制度和禁牧休牧轮牧制度,并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对落实制度的农牧民给予奖励补助。


自治区实行基本草原保护管理目标责任制度。旗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基本草原保护管理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并与苏木乡镇人民政府签订基本草原保护责任书。旗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与草原使用权单位签订基本草原保护责任书。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与草原所有权单位签订基本草原保护责任书。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基本草原保护监督检查制度,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对受理检举控告和查处破坏基本草原违法行为的情况,实行草畜平衡、禁牧休牧轮牧、草原生态保护奖励补助的情况,草原重点建设的情况以及征收、征用、使用或者临时占用基本草原等情况进行检查,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


15.在基本草原上进行工程作业活动根据临时占用基本草原的面积不同,分别应由哪些部门审核同意?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基本草原保护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在基本草原上进行勘探、钻井、修筑地上地下工程、采土、采砂、采石、开采矿产资源等作业活动临时占用基本草原不足2公顷的,由旗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2公顷以上不足30公顷的,由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30公顷以上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临时占用基本草原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并不得在临时占用的基本草原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


16.不遵守草畜平衡制度和禁牧休牧轮牧制度将受到哪些处罚?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基本草原保护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违反自治区草畜平衡制度和禁牧休牧轮牧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旗县级以上草原监督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并按照下列规定处罚:(一)在基本草原上超过核定的载畜量放牧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每个超载羊单位100元的罚款;(二)在实行禁牧休牧的基本草原上放牧的,处以每个羊单位30元的罚款。


17.什么是“羊单位”?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基本草原保护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羊单位”是指牲畜的计算单位。一只羊等于一个羊单位,一头牛等于五个羊单位,一匹马等于六个羊单位,一头驴等于三个羊单位,一匹骡等于五个羊单位,一峰驼等于七个羊单位。


18.对自治区内草原的权属如何规定?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第八条规定,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草原,属于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一)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已经批准划拨给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和用于军事用地的草原属于国家所有;(二)牧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草原属于集体所有,但依法使用国家所有的草原除外。


19.草原承包经营权的流转需要符合哪些条件?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草原承包经营权可以按照平等协商、自愿、有偿的原则依法流转。未实行承包经营的国有草原和集体所有草原不得流转。

   草原承包经营权流转时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不改变草原所有权、使用权的性质和草原的用途;(二)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三)受让方应当依法履行保护、建设和合理利用草原的义务。

草原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具体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


20.对草原所有权、使用权有争议时应当如何处理?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草原所有权、使用权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在草原权属争议解决前,不得在有争议的地区进行下列活动:(一)迁入居民;(二)破坏原有的生产生活设施,修建围栏、棚圈、放牧点等生产生活设施以及其他永久性建筑;(三)改变草原利用现状;(四)对有争议的草原发放权属证书。


21.自治区对草原的保护、建设、利用规划有哪些相关制度?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自治区对草原保护、建设、利用实行规划制度,建立草原调查制度、草原调查制度和草原生产与生态监测预警系统。


22.草原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附着物补偿费的标准是什么?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国家和自治区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征收或者征用草原的,应当支付草原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附着物补偿费。草原补偿费按照该草原被征收或者征用前五年平均饲养牲畜价值和年产经济植物价值之和的十倍支付;安置补助费按照每亩被征收或者征用草原前五年平均饲养牲畜价值和年产经济植物价值之和的十至十五倍支付;附着物补偿费按照实际损失合理支付。依照法律征收、征用或者使用草原的,应当交纳草原植被恢复费。草原植被恢复费专款专用,由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用于草原植被恢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23.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包括哪些?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是指:(一)生产、贮存草种和饲草饲料的设施;(二)牲畜圈舍、配种点、剪毛点、药浴池、人畜饮水设施;(三)科研、试验、示范基地;(四)草原防火和灌溉设施。


24.对已经开垦的草原采取哪些保护措施?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禁止开垦草原。各级人民政府对水土流失严重、有沙化趋势、需要改善生态环境的已垦草原,应当有计划、有步骤地退耕还草;已造成退化、沙化、盐碱化、荒漠化的,应当限期治理。


25.哪些草原地区禁止建设旱作人工草地?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不得在下列草原地区建设旱作人工草地:(一)年平均降水量在250毫米以下的;(二)坡度20度以上的;(三)土质、土壤条件不适宜种植的。


26.草原监督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有哪些?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草原监督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一)宣传贯彻草原法律、法规,监督检查草原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实施;(二)对违反草原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三)负责草原所有权、使用权和承包经营权的审核、登记、管理的相关工作;(四)负责草原权属争议的调解及办理调剂使用草原的相关工作;(五)对征收或者征用草原和草原建设项目等进行现场勘验、监督检查,处理临时占用草原的有关事宜;(六)协助有关部门做好草原防火的具体工作;(七)受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开展草原监督管理有关工作。


27.草原监督管理人员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可以采取哪些措施?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草原监督管理人员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以下措施:(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相关的文件和资料,进行查阅或者复制;(二)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对草原权属等问题作出说明;(三)进入违法现场进行拍照、摄像和勘验;(四)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反草原法律、法规的行为,履行法定义务。


28.草原承包经营者未履行合理利用草原的义务,超过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载畜量超载放牧将受到何种处罚?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违反规定超载放牧的,由草原监督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每个超载羊单位30元的罚款。


 


四、内蒙古自治区自然保护知识


1.禁猎期、禁渔期在哪个时间段?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十条规定,每年3月15日至11月15日为禁猎期,5月1日至7月31日为禁渔期(季节性河流、湖泊除外)。


2.保护国家和自治区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给他人造成损失怎么办?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保护国家和自治区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要避免造成农作物或者其他损失,造成损失的,由当地人民政府予以补偿。补偿办法和补偿标准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


3.水土流失调查的内容包括哪些?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水土保持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水土流失调查内容包括水土流失的分布、类型、强度、面积、成因、危害以及变化趋势、预防治理情况及其效果等。


4.哪些区域应当划定为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水土保持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下列区域应当划定为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一)潜在退化的草原地区;(二)江河源头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源涵养区;(三)水库库区、湖泊、重要湿地;(四)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五)水土流失潜在危险较大的其他区域。


5.哪些区域应当划定为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水土保持条例》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下列区域应当划定为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一)水土流失严重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二)侵蚀沟道密集、植被严重退化、土地沙化、水旱风沙灾害严重的区域;(三)矿产资源开发等人为活动造成水土流失严重的区域;(四)对河流湖库淤积影响较大,严重威胁土地资源的区域;(五)水土流失严重的其他区域。


6.在坡地上开垦耕地有什么限制?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水土保持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禁止在十五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禁止开垦的范围由旗县级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告。已经开垦种植农作物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逐步退耕还林还草;耕地短缺或者已经签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退耕确有困难的,应当根据实际采取相应的水土保持措施。在十五度以上陡坡地种植经济林的,应当科学选择树种,采取水土保持措施。在十五度以下坡耕地开垦种植农作物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采取坡改梯、等高耕作、带状间作、免耕、保护性耕作等措施。


7.如何保护不同生态环境中的植被?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水土保持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禁止毁林、毁草开垦和采集发菜。禁止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铲草皮、挖树兜或者滥挖苁蓉、锁阳、甘草、麻黄等植物。在林区进行林下种植的,应当采取保护枯枝落叶层和土壤、植被的措施。在草原牧区生产建设的,应当不占或者少占草原,不得随意开辟道路碾压草原,不得破坏草原植被。在戈壁、沙漠、沙地、黄土丘陵沟壑区、东北黑土区等水土流失严重、生态脆弱的地区,应当限制或者禁止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活动,严格保护植物、沙壳、结皮、地衣等。


8.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内开办哪些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水土保持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依法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内开办下列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一)矿产和石油天然气开采以及冶炼、电力、化工、建材、输油输气管道等能源、工业项目;(二)公路、铁路、机场、市政、水利水电枢纽等基础设施项目;(三)其他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

分期建设以及改建、扩建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应当分期编制。


9.在不同水土流失类型地区应当如何进行水土流失综合治理?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水土保持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单位和个人,根据水土流失类型以及特点,开展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在水力侵蚀地区,以小流域为单元,采取工程措施、植物措施和保护性耕作等措施,建立水土流失综合防护体系。在风力侵蚀地区,采取禁牧休牧轮牧、植树种草、设置人工沙障和网格林带等措施,建立防风固沙防护体系。在重力侵蚀地区,结合地质灾害防治,采取封山育林、植物护坡、径流排导、削坡减载、支挡固坡、修建拦挡工程等措施,建立监测、预报、预警体系。


10.自治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如何发布水土保持监测公告?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水土保持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水土保持监测情况,对下列事项每两年进行一次公告:(一)水土流失类型、面积、强度、分布状况和变化趋势;(二)水土流失造成的危害;(三)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情况。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水土流失动态,及时向社会发布本行政区域水土保持监测公告。


11.在禁止区域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活动将受到哪些处罚?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水土保持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在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活动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一)对个人取土、挖砂、采石等不足一百立方米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一百立方米以上的,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二)对单位取土、挖砂、采石等不足一百立方米的,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一百立方米以上不足五百立方米的,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五百立方米以上不足一千立方米的,处以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一千立方米以上的,处以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12.产生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单位要按照哪些要求做好环境污染防治工作?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产生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单位,要按下列要求做好环境污染防治工作:(一)对污染源作出整治规划,并组织实施;(二)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制定污染防治考核指标;(三)搞好设备的维修、保养,提高完好率,防止污染物扩散;(四)已经投入使用的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设施,未经当地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停止使用或者拆除。


13.自治区内企业排放有毒有害气体、烟尘、粉尘应采取什么措施?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排放有毒、有害气体和烟尘、粉尘的单位,要采取除尘、净化、回收措施。排放装置要符合国家规定。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运输、装卸、贮存过程中可能散发有毒、有害气体或者粉尘物质的,要采取密封或者其他防护措施。


14.自治区内企业应如何处理工业排水?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工业排水应清污水分流,分别处理,循环使用。利用沟渠、坑塘输送或者贮存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要采取防渗漏措施。含有国家规定的第一类污染物之一的废水,应采取闭路循环和回收措施,禁止稀释排放。


15.自治区内企业应如何处理废渣?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对暂时不能利用的一般废渣,要按指定地点堆放。有毒、有害的废渣,要进行无害化处理,未经无害化处理的,要设置有防水、防渗、防风措施的专用场地分类堆放,防止有毒、有害的物质扩散。


16.自治区内产生放射性污染的单位应如何处理放射性污染物质?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条规定,产生放射性污染的单位,要有严格的管理和防治措施。排放浓度或者剂量不得超过国家规定标准。长期储存放射性废弃物的,要经过固化处理。废物库要远离城镇。运输放射性物质,必须使用有防护设施的专用车辆,按指定路线行驶。


17.在城市范围内进行产生强烈偶发性噪声活动的单位应如何处理环境噪声污染?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在城市范围内进行产生强烈偶发性噪声活动的单位,必须事先向当地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当地公安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建筑施工噪声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必须有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

前款规定的夜间作业,必须公告附近居民。


18.哪些污染环境的行为将受到行政处罚?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一)在人口集中地区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物质的;(二)稀释排放含有第一类污染物之一的废水的;(三)不按规定输送污水、废水或者贮存、堆放、运输、弃置、倾倒废弃物的;(四)拒绝现场检查,拒绝执行污染物申报登记制度,在被检查和申报中弄虚作假的;(五)引进不符合我国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设备或者技术的;(六)转移污染严重的生产项目、有毒有害产品的。


19.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包含哪些内容?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九条第二款规定,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气象灾害现状及发展趋势;(二)气象灾害防御的原则和目标;(三)气象灾害易发区域和重点防御区域;(四)气象灾害防御工程措施规划;(五)气象灾害防御非工程措施规划;(六)气象环境影响分析;(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20.哪些设施属于气象灾害防御设施?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气象灾害防御设施依法受到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气象灾害防御设施包括:气象灾害监测站点及其设施、应急移动气象设施以及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接收、播发设施等。


21.气象灾害联合监测成员单位应当向气象灾害信息共享平台提供哪些与气象灾害有关的灾情监测信息?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气象灾害联合监测成员单位建立气象灾害信息共享平台。气象灾害联合监测成员单位应当依法及时、准确向气象灾害信息共享平台提供气象和水情、旱情、森林草原火险、地质险情、植物病虫害、环境污染、流行疫情等与气象灾害有关的灾情监测信息。


22.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组织抵御重、特大气象灾害时可以采取哪些紧急措施?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组织抵御重、特大气象灾害时,可以根据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决定采取停工、停业、停课、交通管制和征用单位及个人物资等必要的紧急措施,并及时向社会公告。


23.气象灾害风险评估应当包含哪些内容?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气象灾害风险评估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气象灾害历史、现状分析;(二)可能出现的气象灾害的预测和风险预估;(三)预防或者减轻气象灾害影响的对策和措施及其技术经济分析;(四)气象灾害风险评估的结论。


24.哪些场所和设施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安装雷电灾害防护装置?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下列场所和设施,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安装雷电灾害防护装置,防雷装置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一)国家《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一、二、三类防雷建(构)筑物;(二)石油、化工、燃气等易燃易爆物资的生产、储运、输送、销售等场所和设施;(三)计算机信息系统、电力系统、通讯设施和广播电视设施;(四)露天的大型娱乐、游乐、体育等易遭受雷击的场所和设施;(五)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应当安装防雷装置的场所和设施。


25.侵占、损毁气象灾害防御设施将受到哪些处罚?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违反规定侵占、损毁气象灾害防御设施的,由旗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6.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恢复保护区、治理利用区分别指什么?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沙化土地分为封禁保护区、恢复保护区、治理利用区。封禁保护区是指不具备治理条件、生态区位重要、生态状况脆弱、因保护生态需要不宜开发利用的连片沙化土地。恢复保护区是指有明显沙化趋势并具备自然恢复能力的连片沙化土地,以及经过治理已基本形成固定沙地,但稳定性差,一经破坏极易风化和活化的连片沙化土地。治理利用区是指宜被治理或者治理后能够适度利用的沙化土地。


27.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治理不同类型的沙化土地可以采取哪些措施?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防沙治沙规划,组织单位和个人开展沙化土地治理活动。因地制宜地采取人工造林种草、飞播造林种草、封沙育林育草、退耕退牧还林还草等措施,恢复和增加植被,治理已沙化的土地。


28.在沙化土地恢复保护区开垦将受到何种处罚?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违反规定在恢复保护区内砍挖林木及其他植物和开垦等活动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或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9.自治区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如何管理?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根据国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自治区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一)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二)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三)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填写环境影响登记表。


30.建设项目竣工后如何进行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验收。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相应的环境保护设施应当分期验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不得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五、内蒙古自治区种畜禽管理知识


1.什么是种畜禽?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种畜禽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种畜禽是指种用的家畜家禽及其卵、精液、胚胎等种用材料。


2.旗县以上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在种畜禽管理工作方面的主要职责是什么?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种畜禽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旗县以上畜牧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种畜禽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种畜禽管理法律、法规;(二)制定并组织实施畜禽品种资源保护和种畜禽发展规划;(三)监督管理畜禽品种资源保护、品种培育和种畜禽引进、生产、经营、推广、使用,实施对种畜禽市场的调控;(四)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种畜禽管理法律、法规实施行政处罚;(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旗县以上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其所属的有关事业单位,具体负责种畜禽管理工作。


3.如何进行畜禽品种资源保护?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种畜禽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定对畜禽品种资源予以保护,并落实相应的保护经费和物质条件。自治区级畜禽品种资源保护名录由自治区畜牧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公布,并建立畜禽品种志。


旗县以上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畜禽品种资源进行普查、鉴定和监测,提出保护规划和保护措施,并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


自治区畜牧行政主管部门要有计划地建立畜禽品种资源保种场、保护区、基因库和动态监测体系,对有价值的濒危畜禽品种实行特别保护。旗县以上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确定具备条件的单位或个人承担保护畜禽品种资源的任务,并支付保护补偿费;承担畜禽品种资源保护任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要求实施保护。畜禽品种资源保种群和保护区内不得擅自进行任何形式的杂交;确需进行杂交的,由设立保种群或保护区的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4.如何进行畜禽品种培育?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种畜禽管理条例》第九条、第十条规定,自治区畜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自治区家畜家禽改良方向区域规划和畜禽良种繁育体系规划。盟市、旗县畜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相应规划,并报自治区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旗县以上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前款规定的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畜禽品种改良计划,建立健全畜禽良种繁育体系。


旗县以上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家畜家禽改良方向区域规划和良种繁育体系规划组织有关科研、教学和生产单位开展畜禽新品种的培育。鼓励其他有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培育畜禽新品种。


5.如何进行畜禽品种审定?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种畜禽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自治区畜禽品种标准由自治区畜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经自治区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公布实施。畜禽品种必须经过审定命名后方可推广。自治区畜禽品种的审定命名,经自治区畜禽品种审定委员会评审后,报自治区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命名公布。畜禽品种审定命名的具体条件、程序及时限依照国家和自治区畜牧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自治区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公布鼓励使用、允许使用和限制使用的畜禽品种。


6.哪些人可以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种畜禽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种畜禽市场建设,有计划地发展种畜禽生产基地,建立健全规范有序的购销网络。凡有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均可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并享受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优惠政策。鼓励区外、国外投资者以独资、合资、合作、股份制形式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


7.种畜禽场的任务是什么?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种畜禽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种畜禽场承担畜禽品种资源保护、新品种培育、繁育提供优质种畜禽和推广、示范先进科学技术的任务。


8.原种场的任务是什么?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种畜禽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原种场负责繁育和提供原种畜禽品种,良种繁殖场负责扩繁和推广良种畜禽品种。


9.建立原种场必须具备哪些条件?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种畜禽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原种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种畜禽品种设置符合自治区家畜家禽改良方向区域规划和良种繁育体系规划;(二)具备种畜禽生产必需的基础设施和技术装备,有专用的繁育场地、完整的引种育种记录和明确的育种目标,种畜禽数量达到规定的规模,基础群质量符合品种标准;(三)有科学、先进的繁育、饲养技术,健全的生产管理制度及完整的繁殖生产性能测试记录等档案技术资料;(四)有健全的兽医卫生制度、设施和环境卫生保护措施;(五)有一定数量胜任原种繁育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六)能够生产健康合格的种畜禽,并具备一定的供种能力。


10.建立良种繁殖场必须具备哪些条件?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种畜禽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建立良种繁殖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种畜禽品种设置符合家畜家禽改良方向区域规划和良种繁育体系规划;(二)种畜禽质量符合品种标准,系谱清楚;(三)具备满足种畜禽生产的基础设施和条件;(四)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五)兽医卫生条件合格。


11.单纯从事种畜禽经营及卵孵化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具备哪些条件?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种畜禽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单纯从事种畜禽经营及卵孵化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种畜禽品种设置符合家畜家禽改良方向区域规划和良种繁育体系规划;(二)种畜及孵化雏质量符合品种标准;(三)具备相应的基础设施和条件;(四)从业人员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合格;(五)兽医卫生条件合格。


12.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取得哪些证件?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种畜禽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二十二条规定,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冷冻精液站、胚胎移植中心、原种场和良种繁殖场,由自治区畜牧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颁发《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自治区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盟市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对良种繁殖场进行验收。单纯从事种畜禽经营和卵孵化的单位和个人,由旗县以上畜牧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发给《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旗县以上畜牧行政主管部门下设的种畜禽监督管理机构负责种畜禽质量检测工作,对合格的种畜禽进行注册登记,核发《种畜禽合格证》。


销售的种畜禽必须附有经种畜禽监督管理机构或者人员签章的《种畜禽合格证》、种畜系谱,以及兽医检疫机构出具的《种畜禽健康合格证》。


13.发布种畜禽广告的前置程序是什么?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种畜禽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种畜禽广告在发布前必须经当地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未经审查批准,不得发布。申请办理种畜禽广告审查,必须持有《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并提供种畜禽有关资料。


14.对种畜禽实行什么管理制度?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种畜禽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对种畜禽实行年检制度和淘汰制度。未经检测鉴定或检测鉴定不合格的畜禽,不得作为种用。对不符合品种标准的种用公畜,当地种畜禽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决定强制去势。


15.所有种禽畜的所有者都需要办理《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吗?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农牧户饲养的种畜禽用于自繁自养和有少量剩余仔畜、雏禽出售的,农牧户饲养种公畜进行互助配种的,不需要办理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16.申请自治区农牧业厅核发《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的种畜禽生产群体规模条件是什么?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二款第(三)项、第三款规定,申请自治区农牧业厅核发《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还必须符合种畜禽生产群体规模条件(指单品种数量)。


1.种牛场。

(1)肉牛(兼用牛)。一级基础母牛达200头以上。

(2)奶牛。一级基础母牛达300头以上。

2.种猪场。

(1)单品种。一级基础母猪达200头以上。

(2)配套系。一级基础母猪达400头以上。

3.种羊场。

(1)细毛羊。一级基础母羊达300只以上。

(2)半细毛羊。一级基础母羊达200只以上。

(3)绒山羊。一级基础母羊达300只以上。

(4)肉羊(兼用羊)一级基础母羊达300只以上。

(5)奶山羊。一级基础母羊达200只以上。

4.种禽场。

(1)配套系原种场。应用品系不少于6个。

(2)曾祖代场。用于生产的品系不少于3个。

(3)每个品系家系数不能少于40个,每个世代中每个纯系的观察母禽数不能少于1600只(鸭不少于800只)。

5.种马场。一级基础母马100匹以上。

6.种驼场。一级基础母驼100峰以上。

7.种兔场。一级基础母兔500只以上。


其他种畜禽另定。


17.申请自治区农牧业厅核发《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申请自治区农牧业厅核发《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需提供以下材料:(一)申请表。(二)生产经营条件详细说明。(三)种畜原始系谱复印件;引进种畜禽须出具农业部批准引进审批复印件。(四)技术人员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培训合格证复印件。(五)动物卫生防疫合格证和种畜检疫合格证明复印件。(六)饲养、繁育、生产、质量检测等管理制度。(七)申请换发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应当提供近3年内种畜禽生产和销售情况。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自治区农牧业厅应当当场或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18.对申请自治区农牧业厅核发《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人的现场评审包括哪些内容?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现场评审包括以下内容:(一)生产基本条件审查。(二)申报材料的原件核查。(三)家畜饲养、繁育、生产、产品质量控制和质量检测等各种规章制度制定和落实情况。(四)种畜禽及遗传材料质量抽检。


19.现场评审中的生产基本条件审查包括哪些内容?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基本条件审查包括对基础设施、生产布局、仪器设备、防疫情况等进行总体评价。


20.现场评审中的申报材料的原件核查包括哪些内容?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七条规定,专家组应当对申报材料的原件逐一核查,验证其真实性。申请人应当提供具有法定资质的种畜禽质量监督检验测试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


21.现场评审中的种畜禽及遗传材料质量抽检包括哪些内容?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专家组应当对种畜禽、畜禽遗传资源的完整生产流程进行考核,并随机抽取3个以上关键环节,对相关技术人员进行实际操作考核。专家组应当抽查30%-50%的仪器设备,对设备的性能与分辨率、完好情况、操作规程、使用记录、检测情况等内容进行考核。


22.《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在多长时间内有效?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有效期3年。种畜禽场应在《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期满前3个月提出申请,按本办法规定程序重新申请办理新证。生产经营种畜禽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规定的品种、品系、代别和利用年限从事生产经营;变更生产经营内容的,必须按原审批程序办理变更手续。


 


六、内蒙古自治区旅游知识


1.旅游发展规划和专项规划的编制原则是什么?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旅游条例》第九条规定,旅游发展规划和专项规划应当突出地方特色,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环境保护规划以及其他自然资源和文物等人文资源的保护与利用规划相衔接。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实行多规合一。


2.自治区鼓励发展哪些类型的旅游形式?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旅游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地区实际制定并实施促进相关产业与旅游业融合发展的政策措施,推动文化旅游、工业旅游、研学旅游、康养旅游、生态旅游、红色旅游、体育旅游等创新发展。


3.利用各类自然资源开发旅游项目时应当注意哪些问题?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旅游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利用草原、森林、湿地、沙漠、水域、冰雪等自然资源开发旅游项目,建设规模和风格应当与周围景观相协调,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利用历史文化资源和民族文化资源开发旅游项目,应当尊重当地传统文化和风俗习惯,挖掘、研究其历史文化内涵,保持其历史风貌以及地方特色、民族特色,不得擅自改建、迁移、拆除,不得进行封建迷信活动,不得歪曲、篡改历史事实。重点旅游城镇的新区建设和旧区改造,应当突出文化特色并对旅游功能统筹规划,建筑规模和风格应当与其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及周围景观相协调。


4.旅游经营者及从业人员不得有哪些行为?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旅游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旅游经营者及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组织、举办或者参与损害国家利益、民族团结和违反社会公德的活动;(二)制作、发布虚假旅游信息,对服务范围、内容标准等作虚假宣传;(三)强制、纠缠、诱骗旅游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5.旅游经营者租用交通工具及旅游客运经营者提供交通工具应当注意哪些事项问题?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旅游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旅游经营者租用车辆、船舶等交通工具,应当选择符合法定条件的旅游客运企业和已投保法定强制保险的交通工具,并与提供方签订合同。旅游客运经营者应当提供符合旅游客运要求的车辆、船舶,并配备符合规定的驾驶人员及安全设施。


6.在网上经营旅行社业务有哪些要求?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旅游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通过网络经营旅行社业务的,应当依法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并在网站主页显著位置公开营业执照的电子链接标识,标明旅行社业务许可证信息。通过网络代理旅行社旅游产品的,应当在旅游产品页面的显著位置标明委托旅行社的业务许可证信息,并标明代理者身份。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为旅行社提供交易服务的,应当核实旅行社营业执照和经营许可证,并在旅游产品页面的显著位置标明旅行社业务许可证信息。


7.在景区内不得有哪些行为?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旅游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景区内禁止下列行为:(一)破坏旅游资源和环境;(二)损坏旅游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三)擅自开设旅游服务项目、设立广告设施或者张贴广告;(四)车辆不按照设置线路行驶以及随意停放;(五)圈地占点,妨碍旅游者观光、摄影;(六)擅自摆摊设点或者尾随、拦堵旅游者兜售旅游商品;(七)随意丢弃垃圾;(八)制造噪音,影响旅游者正常游览;(九)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有上述规定行为的,景区经营者应当予以制止;不属于景区经营者管理事项的,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8.旅行社安排旅游者参加骑马、乘驼、漂流、沙漠冲浪、高山滑雪等具有危险性的旅游活动有哪些注意事项?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旅游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旅行社安排旅游者参加骑马、乘驼、漂流、沙漠冲浪、高山滑雪等具有危险性的旅游活动,应当选择已办理工商登记和投保相应责任保险的景区,并事先告知旅游者旅游项目的危险性和安全注意事项。


9.边境旅游协议必须包含哪些条款?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旅游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边境旅游协议应当包括旅游组织形式、出入境手续、安全保障、旅游区域、旅游线路、停留期限、出入境口岸、出入境证件等内容。


10.从事边境旅游的领队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旅游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从事边境旅游领队业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取得导游证;(二)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三)具有必要的外语能力;(四)具有两年以上旅游从业经历;(五)具有履行领队职责的能力;(六)与委派其从事领队业务的旅行社签订劳动合同。


11.旅行社组织边境旅游有哪些注意事项?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旅游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规定,旅行社组织边境旅游,应当对旅游者进行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爱国主义、保密、安全、卫生、友好交往、礼仪习俗等内容的培训教育。旅行社组织边境旅游,应当以团队的形式从国家指定的口岸整团出入境;因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需要从非指定口岸出入境的,应当报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批准。旅行社发现随团出境的旅游者擅自分团、脱团或者滞留不归、从事违法活动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旅游主管部门或者我国驻外机构报告。


12.旅游目的地可能或者已经发生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情况时,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政府应当如何处置?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旅游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旅游目的地可能或者已经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或者其他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情况,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及时评估,在媒体和当地旅游官方网站发布风险提示和预警信息,必要时可以要求旅游经营者调整或者终止旅游活动。


13.未进行旅游开发的地区可以进行旅游活动吗?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旅游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未进行旅游开发的区域和可能存在安全风险的旅游资源区域,不得进行旅游活动。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在可能存在安全风险区域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志,并加强监督管理。


14.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对旅游经营者及从业人员如何管理?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旅游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开展对旅游经营者及从业人员的信用信息采集、分类和评定工作,建立信用档案,实行信用管理。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工商及其他市场监管部门定期公示旅行社和其他旅游经营者名称、经营范围、经营资质、服务质量、信用记录等信息,公布违法旅游经营者名单,保障旅游者知情权。


15.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接到游客投诉时应当如何处理?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旅游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在主要交通枢纽、旅游景区、宾馆酒店、购物场所等公共场所公布投诉方式。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接到旅游者投诉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自接到投诉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情况复杂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处理时间,处理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需要移交有关部门的,应当及时移交并告知投诉者。


16.旅游经营者超越认定或者评定的服务质量等级进行宣传应当如何处罚?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旅游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旅游经营者超越认定或者评定的服务质量等级进行宣传,或者未经认定、评定使用相关的等级标志和称谓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17.通过网络经营旅行社业务未在网站主页显著位置公开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信息应当如何处罚?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旅游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通过网络经营旅行社业务未在网站主页显著位置公开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信息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18.旅行社选择未办理工商登记或者未投保相应责任保险的景区安排具有危险性旅游活动的应当如何处罚?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旅游条例》第六十八条规定,旅行社违反规定选择未办理工商登记或者未投保相应责任保险的景区安排骑马、乘驼、漂流、沙漠冲浪、高山滑雪等具有危险性旅游活动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19.导游员进行导游活动必须遵守哪些规定?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旅游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导游员进行导游活动,必须携带导游证和接待计划,佩戴导游员胸卡。带旅游团队出境旅游的领队,应当佩戴领队证,携带组团名单表。导游证、导游员胸卡、领队证、接待计划和组团名单表,不得伪造、涂改、出借、出租和转让。


20.旅游资源开发规划的主要内容包括哪些?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旅游资源开发管理暂行规定》第八条规定,旅游资源开发规划是开发、利用和保护旅游资源的基本依据。其主要内容包括:规划区域的旅游环境、旅游资源开发现状、旅游资源的基本类型、旅游资源的分区与评价、旅游资源开发的原则与方向、旅游资源开发的合理布局、旅游资源开发的主要项目(包括建设内容、投资预算)、重点开发项目的建设时序安排、旅游资源开发主要措施等。


21.旅游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书应当包括哪些内容?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旅游资源开发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兴建旅游景区、度假村、游乐场、主题公园、森林公园、高尔夫球场、旅游饭店、度假别墅等旅游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必须提交书面申请报告,编制旅游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书。旅游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建设项目的选址、区域范围和功能划分;(二)建设项目的内容、建设规模、投资总额和资金筹措;(三)环境保护措施和环境容量分析及资源开发项目和人选景观建设项目的生态环境影响评估等内容;(四)市政设施配套情况;(五)旅游服务配套设施;(六)项目客源市场的定位和预期效益;(七)其他需要申报的事项。


22.办理旅游资源开发规划审批手续需要提供哪些资料?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旅游资源开发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办理旅游资源开发规划审批手续需提供以下资料:(一)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二)项目所在地区旅游资源开发规划文件;(三)项目的详细规划资料;(四)项目的准确位置图、规划图;(五)项目的平面建筑设计总图、主要建筑物设计图、地面建筑立体效果图。


23.什么是骑马(乘驼)旅游?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骑马(乘驼)旅游活动经营项目备案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骑马(乘驼)旅游是指在A级旅游景区(点),为增加旅游活动项目,以经营为目的,为旅游者提供骑马(乘驼)游览、骑乘照相等服务,收取一定费用的旅游经营活动。


24.开展骑马(乘驼)旅游经营活动项目对场地有哪些要求?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骑马(乘驼)旅游活动经营项目备案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为保护草原环境,开展骑马(乘驼)旅游经营活动项目,应由旅游景区(点)开辟与马匹(骆驼)数量相适应骑马活动区,规模较大的应有不少于1000平方米固定的骑马活动管理场地,固定场所设有进口出口,场地外设有售票处、休息处、物品保管处、安全服务须知牌、服务项目价目牌及马匹管理区。乘骑马(骆驼)不少于10匹,骑马(乘驼)应配备足够的专职安全护工。


25.对骑马(乘驼)护工有哪些要求?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骑马(乘驼)旅游活动经营项目备案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骑马(乘驼)护工应佩带服务胸卡、有一定骑乘经验和必要的安全知识、并与景区(点)签订了用工合同的马匹(骆驼)经营者。经过景区(点)旅游安全培训,经旗县医院体检合格的自然人,马匹应经过调教,配备美观、安全、卫生、耐用的头盔护具及骑乘鞍具。骑马(乘驼)护工要保证乘骑和场地的清洁卫生;在提供骑乘服务时,应按次序为旅游者提供优质文明安全服务,事先向旅游者介绍骑乘安全注意事项,仔细检查骑乘鞍具的安全性,为旅游者提供指导骑乘活动前的准备,活动中应跟进进行安全保护指导。骑马(乘驼)旅游者应按照护工的安全提示文明骑乘,主动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服从骑乘安全护工的管理。


26.骑马(乘驼)发生安全事故,造成人身伤害或财物损失的,责任由谁负责?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骑马(乘驼)旅游活动经营项目备案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骑马(乘驼)发生安全事故,造成人身伤害或财物损失的,责任由骑乘旅游活动经营项目法人或者乡村旅游经营点负主要责任。骑乘旅游活动经营景区(点)和投保保险公司,应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分别赔偿,并由骑马(乘驼)旅游活动经营景区(点)项目法人先行赔偿。旅游者拒绝骑乘安全护工服务,擅自骑马(乘驼)不听劝阻的发生人身伤害、马匹伤害、骑乘鞍具损毁的,责任由旅游者个人负责。


27.中国公民参加中俄边境旅游需履行哪些手续?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中俄边境旅游暂行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中国公民参加中俄边境旅游需履行下列手续:(一)填写“边境旅游申请表”;(二)交验本人身份证(或复印件);(三)提交“本单位党组织同意参加出境旅游”的政审材料;(四)提交卫检部门提供的“体检证”;(五)接受组团社(公司)组织的出国前教育。


28.中国公民参加边境旅游守则和注意事项有哪些?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中俄边境旅游暂行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中国公民参加边境旅游守则和注意事项:(一)保守国家机密,遵守外事纪律;(二)遵守俄罗斯的法律法规;(三)自觉接受口岸部门的检查;(四)境外必须随团活动;(五)自觉服从团长和导游人员的管理;(六)不得将机密文件、内部报刊(含本单位打印材料)、工作证等带出境外;(七)尊重俄国风俗习惯,不酗酒闹事;(八)衣冠端正,举止大方。注意礼节礼貌;(九)不做任何有损国格、人格的事;(十)严禁假冒伪劣商品出境,参游人员必须到旅游、商检、物价等部门指定的商店购物,凭商店一次性包装贴封方可出境。


责任编辑:李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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