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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十四五”河套灌区续建配套与现代化改造项目建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未知 时间:2022/11/11 点击: 【字体:

各分中心、各处室:


为规范“十四五”河套灌区续建配套与现代化改造项目的资金使用管理,保障项目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十四五”河套灌区续建配套与现代化改造项目建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中心党组会、主任办公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内蒙古河套灌区水利发展中心

2022年10月17日


“十四五”河套灌区续建配套与现代化改造项目建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十四五”河套灌区续建配套与现代化改造项目的资金使用管理,保障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按照《基本建设财务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2016年第81号令)和《大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项目财务管理办法》(水财务〔2012〕3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河套灌区水利工程建管体制改革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十四五”河套灌区续建配套与现代化改造项目资金按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三条 “十四五”河套灌区续建配套与现代化改造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坚持统分结合,中心监管、各分中心管理、专款专用、专账核算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十四五”河套灌区续建配套与现代化改造项目资金管理工作中心和各分中心的具体职责:

中心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水利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和有关政策。

(二)与各参建企业签订承包合同(协议),委托分中心负责项目建设相关工作。

(三)研究制定工程项目财务管理制度及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四)筹集和申请项目资金,编报项目年度整体基本建设支出预算和政府采购预算等。

(五)控制投资概算,按照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要求办理资金支付,向分中心拨付建管费等应由分中心负责的投资概算费用。负责中心建管费支付。

(六)监督检查工程项目财务制度执行情况,确保资金管理使用合规合法。

各分中心的主要职责:

(一)按照各分中心现行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合理控制项目建设成本和费用。

(二)根据中心下达的年度投资计划,编报本分中心实施项目的年度基本建设支出预算和政府采购预算等。

(三)按概(预)算控制使用资金,按照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要求办理资金支付。

(四)按规定及时编报年度财务信息。

(五)组织编制竣工财务决算及接受审计,进行竣工项目资产移交等工作。

(六)做好会计档案的归档管理。


第三章  资金使用管理


第五条 中心负责“十四五”河套灌区续建配套与现代化改造项目资金筹措、投资控制和监督检查;各分中心负责资金管理、资金拔付,承担工程投资概算控制职责。 

第六条 各分中心按《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开立“十四五”河套灌区续建配套与现代化改造项目基本建设存款专户。 

第七条  项目资金不得使用现金进行结算。与个人之间的经济往来,实行公务卡制度,支付必须通过开户银行进行转账结算;与单位之间的经济往来,能通过财政直接支付的,均由财政直接支付进行结算,不能由财政直接支付的,均通过参建企业开户银行进行转账结算。

第八条 各分中心要加强印鉴和票据管理,规范财务专用章等印鉴的制发、使用、废止及保管;实行印鉴分人保管,严格印鉴使用的授权、审批和登记制度。按有关规定对转账支票、发票等重要票证进行管理,建立购买、领用、注销、保管等相关手续。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项目资金,确保资金安全高效使用。严禁公款私存,严禁出租出借基建银行账户,严禁私设“小金库”、账外账。

第十条  中心要加强对各分中心项目资金管理的检查指导工作,各分中心应经常对工程建设资金进行自查,并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审计、稽查、检查、巡视和监督,同时做好问题整改工作。

       

第四章   资金拔付


第十一条  各分中心要建立严格的审批程序进行项目资金拔付。各参建单位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按招标文件所规定的方式与各分中心办理履约保证手续。

第十二条  工程进度款的审批与拔付。

(一)施工单位要依据与中心签订的发承包合同或协议,按工程进度编制“工程价款结算单”,结算工程进度款。施工单位与中心签订合同时,需提供其银行开户许可证,除施工企业在合同履约期间发生重大变故但不影响履行合同的情况外,所有款项只能通过施工企业基本账户进行结算。

(二)“工程价款结算单”必须载明结算项目的合同名称、合同工程量和金额明细,本次结算工程进度的工程量和金额明细、应扣款项和实际支付款项金额、累计完成工程量和金额。

(三)施工单位编制“工程价款结算单”后,经项目现场监理、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字,再依次由分中心工程科长、会计、计财科长、现场组负责人审核签字,再经中心工程处负责人、基建会计、计财处负责人复审签字,最后由中心项目法人组负责人签字,进入支付环节。

(四)中心依据审核签字的“工程价款结算单”和增值税发票,登录“财政直接支付系统”直接支付到施工单位,或者通过法人单位开设的专户网上银行、电汇、汇票等方式转账汇入施工单位的账户。

(五)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按照保留3%的比例执行,根据招标文件约定的质保期到期后清算。不得同时扣留履约保证金与质量保证(保修)金。

(六)设计变更工程款的审批及拔付。由施工单位提出设计变更资料,经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分中心工程科负责人、设计单位代表、分中心现场组负责人共同审核签字确认并办理相关手续,编制“工程价款结算单(变更工程量单)”后,进入与工程价款结算相同的审核程序办理设计变更价款结算。

第十三条  设备、材料款的审批及拔付。

(一)供货厂商依据与分中心签订的供货合同或协议,提交本次所供货物的正式发票和货运单、产品质量检测报告、收货人签核的出入库单进行货物结算。结算总金额应控制在所签订的中标合同金额的25%之内上下浮动,超出25%的,除有设计变更外,应重新按规定进行招标。

(二)供货商按合同约定供货到指定地点,与分中心负责物资供应人员办理出、入库手续后,连同发票到分中心财务组填写专用支出凭证,审核无误后按合同约定的比例进行审签,再经与工程价款结算相同的审核程序办理价款结算。

(三)各分中心要切实加强甲供材料出入库管理,健全相关制度和手续,严格按照工程计划进度进行入库控制,避免超量采购造成浪费,严防低标准材料入库,降低材料损耗率。

第十四条  咨询费、可研费、试验研究费等前期费用,由中心项目法人组根据项目整体投资概算进行审核支付。

第十五条  设计、监理、检测等费用的审批及拔付。由提供服务的单位出具发票并填写专用支出凭证,进入与工程价款结算相同的审核程序,按照工程进度办理结算。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管理费的审批与拨付。

(一)建设单位管理费实行灌区水发中心集中支配、分级管理的原则。各年度项目在工程开工前,分中心向中心提出建管费申请,并将建管费预算计划一同上报,由中心项目法人组审核后,由中心财务处统一下拨。

(二)中心项目法人组发生的建设单位管理费,由中心财务处负责办理支付。支付程序为各职能组填写报销支付凭证,由各职能组组长签字确认后,依次经中心基建会计、工程处负责人、财务处负责人、中心项目法人组负责人审核签字后,进入支付环节。

(三)中心、各分中心建设单位管理费严格按照财政部《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执行。

(四)建设单位管理费中,报销凭证属大额发票的,要直接支付到出票单位的账户中,零星的不具备直接支付条件的,实行公务卡制度。

(五)中心项目法人组的建设单位管理费,分摊计入各分中心的项目竣工决算书中。每个年度中心财务处将中心本年度发生的建设管理费用,按比例分配计入分中心在建工程待摊费用。项目决算时计入决算总额。


第五章  会计核算


第十七条  各分中心严格按照相关财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工程建设项目中的各种收入、索赔和违约金、保证金等全部纳入财务账内统一核算。按照规定的时间和内容,确定专人向中心报送相关的基建报表,同时做好项目的阶段性财务分析。

第十八条  工程项目建设完成后,各分中心按照水利部《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制规程》的规定及时编制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前,做好各项清理工作,包括账目核对及账务调整、财产物资核实处理、债权实现和债务清偿、档案资料归集整理等。

第十九条  各分中心要按照会计档案的管理规定,对本项目的各种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电算化有关资料、财务会计报告、竣工决算报告、审计报告和经济合同等财务资料,定期收储、审查核对、整理立卷编制目录并装订成册,妥善保管。

          

第六章   资产移交管理


第二十条  工程竣工决算并经竣工决算审计后,各分中心根据竣工决算报告、资产移交书等资料编制“竣工资产移交明细表”,认真做好内部移交工作,同时形成资产移交的原始凭证予以入账。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内蒙古河套灌区水利发展中心财务处负责解释。


责任编辑:李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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