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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河套灌区2019年夏灌工作实施方案
来源:
时间:
2019/04/22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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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灌是农业生产的关键环节,既决定着灌区农业丰产、农民增收、农村稳定,又关系到全市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按照国家和自治区对水资源管理的总体要求,综合分析黄河水情和灌区农业生产等情况,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安排
(一)水量分配
1.
全年及时段指标水量。
按照《关于印发2018年7月至2019年6月我区黄河可供耗水量分配计划的通知》(内水资〔2019〕8号),分配我市河套灌区年度引黄指标水量40.0565亿立方米(黄河干流)。时段水量按照国家下达逐月水量分配计划和自治区下达非汛期水量分配指标,结合灌区时段用水实际,将月指标合并为三个时段。其中:春夏灌(4~6月),16.9345亿立方米;秋灌(7~9月),10.3180亿立方米;秋浇(10~11月),10.0亿立方米(各旗县区、各灌域引黄指标水量分配见附表1)。
2.
夏灌计划水量
根据各旗县区、各灌域上报夏灌(4~6月)计划用水量指标,2019年按照19.5亿立方米(含指标水量)夏灌用水进行安排调度。(各旗县区、各灌域引黄计划用水量见附表2)。
(二)放口时间
总干渠、沈乌干渠4月10日放口,各干、分干渠放口时间,按照各旗县区、各灌域商定上报的计划执行。
(三)调度原则
灌区水量调度坚持“总量控制,定额管理,丰增枯减,适时调度”的原则。当灌区引水满足需水时,按各旗县区、各灌域上报用水计划调配,未按上报计划引水,过期不补。因黄河来水变化,灌区引水无法满足需水时,根据灌区上下游实际情况适时做出调整。在优先保证农业灌溉用水的前提下,适时安排生态补水。
(四)灌溉要求
各旗县区、各灌域要做到早准备、早开口、早加水、争取主动。4月份,集中解决秋浇干地、热水地灌溉,兼顾青苗;5月份,合理安排补墒地、小麦一二水和其它青苗用水;6月份,以青苗灌溉为主,优先小麦三水和玉米一水的灌溉,合理安排好葫芦、番茄移苗等时效性较强农作物的用水调度。
(五)水价政策
1.
国管水费价格。
从分凌引水开始至3月31日,农业灌溉用水(含林地)按10.3分/立方米·斗口水价执行(不占用水指标)。夏灌(4月至6月)、秋灌(7月至9月)、秋浇(10月至11月)指标内外水价均为10.3分/立方米·斗口;在此基础上,夏灌、秋灌、秋浇超指标用水累进加收水费,即:超出指标(计划)用水20%(含)以下的水量部分,按6分/立方米·斗口加收;超出指标(计划)用水20%—40%(含)水量部分,按9分/立方米·斗口加收;超出指标(计划)用水40%及以上水量部分,按12分/立方米·斗口加收。
经批准用于湖泊、海子、湿地及城市(镇)水系景观等的用水价均按10.3分/立方米执行,除乌梁素海、城市(镇)水系景观补水外,其它海子、湖泊补水水费原则由经营者(管理者)承担。
2.
群管水费价格:
按照《关于印发河套灌区推行农业用水终端水价实施办法的通知》(巴政办发〔2008〕22号)和《关于制定河套灌区农业用水终端水价的通知》(巴价费字〔2008〕50号)文件要求,以直口渠实引水量计算,不分指标内外水量,群管支渠斗口计价9.7厘/立方米,斗农毛渠斗口计价8.8厘/立方米。其中: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试点项目区,可按照各旗县区批复或确定的水价执行。
二、保障措施及要求
各旗县区、各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夏灌工作,按照全市的统一安排部署,作好指导、协调和服务工作,确保夏灌工作按计划完成。
(一)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一是
要完善水情、水事、水费会商制度,密切信息沟通联系,加强协调配合,形成上下联动、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二是
要强化工作措施,切实做到工作方案、组织体系、制度措施、监督检查“四个到位”,确保夏灌工作有序进行。
三是
市委政府督查室、河灌总局督查组要对夏灌工作组织落实情况进行不定期督查,及时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和存在问题,督查结果报市政府。
四是
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体平台,向各级干部和广大农民群众大力宣传农业节水政策,共同营造珍惜水、节约水、保护水的良好氛围。
五是
切实抓好河套灌区灌溉面积核查工作,按计划完成确定的工作任务。
(二)做好开灌前各项准备工作。
一是
各旗县区和水管部门要在开灌前,对辖区内所有供排水工程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和维护,彻底消除安全隐患。特别是分凌引水渠道造成的水毁工程,利用近期阶段停水进行抢修维护,确保安全运行;
二是
其它工程项目,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加快施工进度,必须在4月8日前全部完工,不得影响按计划放口引水,对因项目工程进度影响灌溉造成的社会矛盾和问题,由项目建管单位负责解决;
三是
各乡镇要组织村组(协会)在放水前对支渠及以下渠道全部进行清淤,切实改善田间引水条件,提高用水效率;水利、农业部门要进一步作好各类农作物种植面积核实工作,为灌区水量调配提供准确可靠的依据。
(三)强化水量调度管理。
一是
为强化灌区引黄水资源统一管理调度,调度指令由河灌总局水调中心统一下达,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下达调度指令;
二是
各级政府和水管单位要建立“水量调度会商制度”和“用水计划申报审批制度”,制定严格的调度纪律、严密的调度程序、明确的调度职责和权限。
三是
全面实行“总量控制、定额管理”制度。按照引黄灌溉工作职责,总量控制由水管单位负责,定额管理由旗县区、乡镇政府及村组负责落实。
(四)加强群管组织能力建设。
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河套灌区水利工程群管组织运行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巴政办发〔2015〕20号)要求,
河灌总局
要加强对群管组织的扶持指导,通过“以奖代补”方式,对工作表现突出的用水组织给予奖励,保障其健康运行;
各旗县区水利局和各乡镇
要充分发挥群管组织宣传水情政策、管理维护工程、依法收缴水费的作用,认真探讨研究总结群管组织运行模式及成功经验、存在问题。加强水费票据监管,严禁搭车收费或乱收费等现象发生。从2019年开始,群管组织和收费责任人在水费收缴中,全部使用所在地旗县区统一印制的水费专用票据,必须实行开票到户,开具发票时必须注明国管与群管水费数额。
(五)努力建设优质服务灌区。
水管单位要切实履职尽责,严禁发生“吃拿卡要”、“雁过拔毛”等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努力推动工作作风、服务质量取得新进步。严格按照水文规范要求进行测流量水,提高量测精度,严格执行测流量水共测互监、量水成果签字认可制度,主动让灌户监督。严格执行河套灌区供水收费公开制度,进一步细化完善公开内容,扩大公开范围,实现供水收费阳光透明。
(六)强化安全运行。
认真落实各级渠道的防汛措施和责任,确保安全运行高效灌溉。健全完善排水管理、机泵运行等工作机制,确保排水沟道、泵站安全运行。加强对乌梁素海及退水渠、入黄河口等水质监测,确保入黄水质达标排放。
下载:
附表:1.2019年各旗县区各灌域引黄指标水量分配表
2.2019年4至6月各旗县区各灌域引黄计划用水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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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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